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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效率,推进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城市养老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促进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陕西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居家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的配套建设场所,主要包括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小区养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遵循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与全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覆盖城乡的普惠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网络,让城市居家老年人能够就近享受到以"六助一访"(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为主的生活照料、托养服务、康复理疗、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助、法律维权等可及化服务。

第四条开展养老服务的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工商或社会组织登记的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委托运营、民营公助、民建民营的方式参与开展运营管理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条按照覆盖适度、规模合理、充足有效的原则,省级采取以奖代补或后奖补的方式,建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绩效激励机制,市、县(区)建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置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制度建立、政策落实、行业监管、评估考核等工作。市级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为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统一的名称及标识牌,建立台账进行编号登记管理。属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应按规定悬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牌。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县级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监管;负责引入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合同协议;负责政府资助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审核、申报和报备,以及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第十条市、县(区)要加强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绩效考评制度,支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营,发挥应有功能和功效。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辖区内具备开展公建委托营条件的公建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公开招标,报经县级民政局备案。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每年组织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状况和老年人满意度进行评价和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运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关服务。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运营机构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确保运营效率质量。定期开展卫生、食品和安全检查,开展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各类制度公示上墙等。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省级每年依据市级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绩效考评情况、规范化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服务老年人数量、创建星级评定数量等指标开展年度绩效考评,采取以奖代补或后奖补的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市、县(区)每年开展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绩效考评,每两年开展一次星级机构创建各升级活动。考评指标主要包括服务种类和内容、服务人数(次)、服务覆盖率、投入资金、年运营时间、特色亮点、安全管理、老人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度激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日常运营开支,包括房屋租赁费、物业水电费、入住老人膳食改善、安全防疫、人员薪酬待遇等。

第十六条市(区)每年第一季度将辖区上一年度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总结和绩效考评情况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内容包括:市、县(区)出台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扶持鼓励政策、取得成绩和工作亮点以及获得的荣誉、市、县(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覆盖率、绩效考评情况、规范化管理、服务种类和质量、服务老年人数量等。省级每年4月份组织第三方进行抽查,实施绩效考评后奖补资助。

第五章 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市、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考评结果;建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诚信档案,多渠道接受社会公众投诉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定期对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作为运营机构履约情况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按规定时限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运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开展对上一年度评估考核工作,及时公布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运营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运营机构应当依法遵守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项目运管协议(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运管协议条款),要求其消除影响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且未消除影响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提前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运管协议,可取消运营机构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运营机构违约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由相关部门追究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运营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收费标准未在运营场所公示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辖区老年人反映较大的;

(四)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六)利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房屋、场地、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七)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八)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九)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十)擅自挪用政府补贴资金的;

(十一)拒不接受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检查的;

(十二)拒不接受政府审计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单方解除监管协议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退还已享受的政府补贴资金;拒不退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追讨。

第二十六条运营机构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及时周到的服务,防止老年人意外伤害。因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运营机构负有赔偿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区)已有的建设、运营或奖励政策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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